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发稿时间:2024-03-28浏览次数:188

各位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文件规定,校区师生需要进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属地税务局工作惯例,请各位老师尽量在4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操作指引(以手机APP端为例,详见附件2)

场景一:简易申报

2023年度内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简易申报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场景二:标准申报

2023年度内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可通过标准申报办理年度汇算。此外,对存在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

场景二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填报方式:

  1:选择预填报服务(建议选择此方式)

  2:选择自行填写

  温馨提示:

  各位老师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问题,主要看何种方式对纳税人有利,建议大家两种方式都选择进行比较以后,再进行最终申报。(如选择错误并已提交申报,可通过手机APP申请变更)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在汇算清缴填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拨打纳税咨询热线:12366。

附件:个人所得税APP汇算操作讲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