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住宿费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发稿时间:2023-08-21浏览次数:184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监委驻哈尔滨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建议书》(驻哈工大监发[2023] 4号)文件和学校计划财务处要求,对拟报销的住宿费发票做出如下规定:

1.由开票单位在住宿费发票抬头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同时,需在住宿费发票备注栏填写实际住宿人真实姓名和住宿起止日期;

2.本规定自 2023 年 9月1 日起执行,凡2023年9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票,不予报销。

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通知到所有人员,按规定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