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使校区教职工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二、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三、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四、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纳税人可以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步骤见附件1)
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及解读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如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拨打纳税咨询热线:12366。
附件1:附件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五步走”.docx
附件2:附件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docx
附件3: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docx
附件4:附件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docx
财务处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