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师生:
日前,高区税务局通报我校有部分师生尚未进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我校师生于2021年6月10日前及时办理。操作方法请见2021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提示
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仔细核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已变更,如有变更或存在明显错误,请及时修改或更正相关信息。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承担的责任
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操作时,方可得知本人属于退税还是补税的情形。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应及时补税,如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在汇算清缴填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拨打纳税咨询热线:12366。
财务处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