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丢失票据处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黑财会〔2010〕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中央单位遗失财政票据须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经201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丢失票据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丢失
通过借款转账至外单位的购货款等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由出具发票或收据的单位将发票或收据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丢失票据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证明,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以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报销,并核销借款。(从对方单位先取得发票丢失,通过银行转账的参照处理)
用现金购买货物等的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二、无法取得原票据复印件的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单程票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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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务出差的,应由丢失票据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同行人证明(或提供网上购票订单),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批准,根据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据实报销。
不属于公务出差的,如探亲丢失的车船票不予报销。
三、转账支票丢失
从学校开出的转账支票丢失,应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承诺负责,收款单位出具未收到款项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批准,查实银行对账单确实属于银行未达款项,原则上十五个工作日后补开。
四、学校借出票据丢失,款未到账
(一)财政性票据
1.对方同意付款,将借出收据记账联复印,加盖财务专用章给付对方,作为付款依据。
2.对方不同意付款,遗失财政票据直接责任人员应提交书面报告,附对方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未收到此票据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科工院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财务负责人批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预借发票(收据)管理规定》(校财发〔2011〕537号)中承诺约定:扣除学校管理费后,予以办理借出票据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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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发票
1.对方同意付款,将借出发票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给付对方,作为付款依据。
2.对方不同意付款,丢失发票直接责任人员应提交书面说明,附对方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未收到此票据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科工院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财务负责人批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预借发票(收据)管理规定》(校财发〔2011〕537号)中承诺约定:扣除学校管理费后,予以办理借出票据核销手续。已交税无法退回的由丢失票据课题组自行承担。
五、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