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财务处发稿时间:2019-01-09浏览次数:363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分制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威海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 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二章  专业注册学费

 

第五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缴纳。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超出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应补交差额。

第七条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缺修1-10学分的可以选择离校修读,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缺修11学分以上的,必须在校延期修读,在校延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离校延期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修读时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重修学分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加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交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基本毕业学分工学类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理学类、经济管理类总学分一般为160学分,文史类总学分一般为150学分。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24学时计1学分,体育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教务处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得超过3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计收,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第十四条 学分学费在每学年开学时,按各专业年平均修读学分预收,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计收。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并交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七条 学费交纳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网银缴费等形式,一般不收取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批量代扣。未交清费用的,开学后按规定补交。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同时退还未修读的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条 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按照校际协议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退费以交费收据为凭证,学分学费毕业结算应提供最后一次交款收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级开始实施,2015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