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发稿时间:2019-01-03浏览次数:3526

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使校区职工及时享受税改政策红利减少填报表格签字麻烦,校区采取手机APP端或网页WEB端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具体采集方式如下:

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方式有两种,即手机APP端(强烈推荐)及网页WEB端。

第一步注册(附件1注册操作流程

手机端注册可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完成后直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

第二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

1.手机APP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见附件2

2.网页WEB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见附件3

特别提醒:除大病医疗以外(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由本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对其他五项扣除,均需选择扣缴义务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申报附加扣除信息,否则发放工资时将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填写完整,以后月份、年度如无变化,只需在年末进行系统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税务机关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信息重新确认后再继续办理扣除;如有变化,在发生时登录系统更改信息并通知财务处,并于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确认。

请于113日前,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相应渠道报送,我校将汇总上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3月工资中累计计算扣除。如逾期未报、申报不合格或个人原因不愿由财务处办理扣除的,视同不需由我校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可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详细政策见附件4、附件5)。

附件1附件1:注册操作流程.docx

附件2附件2:手机APP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docx

附件3附件3:网页WEB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录入流程.docx

附件4附件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pdf

附件5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docx   

 

                                                                                   

财务处

20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