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发稿时间:2009-03-30浏览次数:36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现金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讲课费、临时工工资。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 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一)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办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由经办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条 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序时顺序地登记现金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六条 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需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过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九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余额相符。如调节后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允许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 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款项时,应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不予批准。
(三)会计制证,会计人员根据规范要求,在审核手续完备后,制作会计凭证。
(四)支付复核。复核人对会计凭证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原则上出纳员不得出借空白支票和限额支票。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专门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按规定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章的管理,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将财务印章与法人印章分设专人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执行情况。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三)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支票预留财务印鉴与法人印鉴分设专人保管、用印的执行情况。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和完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