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发稿时间:2009-03-30浏览次数:19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颁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的调整;批准学校年度决算。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分析编制学校的年度总预算;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可控预算和预算执行方案;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负责编报学校年度决算;负责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七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办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年度预算以及由其管理职能决定的涉及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九条 预算收入包括:
(一)政府各类拨款;
(二)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
(三)按学校分配政策形成的应由学校控制的各类创收分配收入;
(四)附属单位缴款;
(五)其它收入。
第十条 预算支出包括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和校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校级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机构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支出的经费。包括校级人员经费支出和校级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一)校级人员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部分。具体包括:应由校级预算承担的人员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包括各类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基金等经费。
(二)校级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应由校级预算承担的各职能部门预算以及由各职能部门管理的涉及全校性业务的经费预算、各直属单位预算以及由各直属单位管理的涉及全校性业务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计划,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经费。预算包括: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引进人才经费预算、教学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预算、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项目经费预算,基本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科学研究、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等项目经费的预算、以及不可预见经费等项目的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处、办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学校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以大收大支的口径编列预算;
(三)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四)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细化管理”的原则;
(五)基本支出预算坚持“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
(六)项目支出预算坚持“提前预见、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合理排序,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校级预算收入的编制:
(一)各类拨款:按上级预算部门年度拨款控制数,参照上年拨款情况编制。
(二)全日制学生学费宿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在校学生数、毕业生数、学生工作处提供的计划招生数等基本数字测算编制。
(三)按学校分配政策形成的应由学校控制的各类创收分配收入:根据学校分配政策测算编制。
(四)其它收入:预测本年参照上年执行情况编制。
第十六条 校级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参照人事处编制上报的预算支出,结合国家规定和学校的政策编制。
(二)院、系、部、处、办正常运行经费预算:按照定额,结合各院、系、部、处、办编制上报的预算编制。
(三)涉及全校业务费预算:按照测算标准、学生人数结合各院、系、部、处、办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
(四)其它校级基本支出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处组织各学科建设单位申报,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引进人才经费预算:由人事处提出引进人才及相关配套经费计划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教学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项目预算:由相关部处提请,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由教务处提请,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五)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项目经费预算:由后勤工作处提请,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六)基本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由基建处提请,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根据科技处上报的项目预算编制。
(八)大型会议(评估、验收)项目预算:由各职能部门提请,交计划财务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计划财务处编制预算。
(九)不可预见项目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编制预算。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
校级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学校各院、系、部、处、办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承担的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建议数上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学校的财力状况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学校校级预算的建议草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经党委会批准后正式下达给各预算管理单位。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校级可控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执行,各院、系、部、处、办负责预算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的年度预算,由计划财务处以通知的形式批复下达给各单位,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开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专项预算,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凡在计划财务处没有经费立项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提前操作。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对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必要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允许做预算调整的事项:
(一)上级追加财政补助拨款;
(二)扩大招生计划、提高收费标准等;
(三)学校发展计划的调整;
(四)不可预见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必须由计划财务处做出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年末由计划财务处对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校长办公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