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发稿时间:2009-03-30浏览次数:762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使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防科工委委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学校的会计行为,检查会计工作,考核会计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设置计划财务处作为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的任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科工委〔2000〕

3号)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第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做到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会计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相互帮助;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会计工作的交接

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时,应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其他收付款凭证;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报表、预、决算资料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协议、契约;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接的事项。

交接手续:凡属应移交的内容均列出清单(一式三份),逐一写出移交事项,并列出数量 ;要注明交接起止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交接清单分别由移交人员、接替人员和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不准封包移交,簿应结出余额或列出资产负债表,并由经办人签字。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计财处负责人监交签字。计财处处长工作变动办理移交时,由主管校长监交签字。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时,财务工作交接时由双方财务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签字、盖章。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八)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

求设置会计科目,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快速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经办人办理借款、报销业务时,必须经过在计财处预留备案的、有签字授权的领导签字审批,会计人员在审查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缴款业务必须由会计人员填制收款收据(或发票)并注明交款单位、交款人、款项来源,出纳员收款后加盖现金(或转)收讫和出纳员名章。
    第十四条  严格审核各种报销的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购货单位名称;购货日期、购货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收款单位财务收讫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中如有更正事项,必须在更正字面上加盖收款单位章;金额有误时,只能重开,更正无效;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营业性单位开具的必须是税务机关现行统一印发的发票。事业单位开具的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或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专用收据。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复写或套写,而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内容清楚,数字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有经办人、审批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和必要说明。
    第十五条  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的凭证。要求编制及时,科目准确。记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填制日期,凭证编号(连续编号);摘要(简明、准确);对应科目名称(科目编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记账、出纳签章。
    第十六条 设置账簿,使用和登记账簿。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总和明细分类;科研、校办产业经营实体单位设置的总科目或二级以下科目可以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管理核算的要求,依据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明细及辅助。登记簿必须及时准确,现金日记按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编报库存现金日报表,每日与总科目汇总表核对无误,月底与总科目核对无误;银行日记必须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在下月15日前与银行核对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记以后发现记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时,必须及时通知制单人另行制单更正;微机账应按要求及时打印出各类簿,及时装订成册,磁盘双备份,同时存档。
    第十七条  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权利: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中发生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

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内会计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必须经过校长同意,并在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财会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回避制度。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制定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副处长、处长助理、企业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时间。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教育事业收入、支出预算、科研事业收入、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校预算必须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审批程序。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申报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下达预算通知书给各个部门执行。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的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拨款。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等。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报学校计划财务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查,经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各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三十七条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八条  专项支出,是指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支出数。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四十条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具体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四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

第四十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应全额转入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以后年度的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并提取有关专用基金,最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一)发展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发展、建设的资金。

(二)福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三)奖励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四)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五)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经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该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校各单位接受的固定资产的捐赠,在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务处理。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科工财字〔2000〕433号)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不得为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外借款或贷款的主体必须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对外借款必须按《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发〔2004〕29号)由党委会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经校长签字批准。

 

第十二章  产业及后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校办产业占用学校人员编制、使用学校各项条件或技术应该向学校交纳相应的费用。各类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利润。学校各单位不允许将应该纳入学校户的资金转入企业进行收支。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后勤按照后勤社会化方向进行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后勤单位在对服务单位的性质进行界定后,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年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规定,对5万元以上的单项采购及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进行,并有审计人员参加实施监督;对基本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方能结算全部款项;对干部换届和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章  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有下列权限:

(一)会计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三)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

(四)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法律责任

(一)会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构成经济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